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该《森林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2020年1月3日,国家林草局将全面推行林长制写入了年度重点工作。为贯彻《森林法》,落实国家林草局部署,经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林(草)长制,并于2020年内选定部分地区承担试点。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吉林省建立林(草)长制试点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长春市亚泰大街3698号,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04室,邮编1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249752408@qq.com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431-88626842
附件:吉林省建立林(草)长制试点方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