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2004年退耕还林地属第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以及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退耕还林工程是“政府”负责制,关于退耕还林地的相关管理要求,还要依据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