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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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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6-04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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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责任,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根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批准的永久使用林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监督检查时间以林业行政许可时间为准。

  永久使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时间范围为自上年度11日至检查时为止;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检查时间范围为自前2个年度11日至检查时为止;到期的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情况和林地回收情况检查时间范围为自上年度11日至检查时为止。

  第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内业检查与现地核实、事中监管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被许可人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

  (三)需要采伐林木的,被许可人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四)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及查处情况;

  (五)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超期使用、依法收回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申报、谁检查”的原则组织开展。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工作。其中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负责本经营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上报省林业厅的,由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自查,其他项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进行自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直国有林业局、省直森林经营局除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核查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工作。

  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驻在地区和单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中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林业厅驻延边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实施。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县(市、区、局)级自查、市(州)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全面自查。其中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负责本经营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自查工作。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局)级自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所属县(市、区、局)内使用林地项目数量的30%

  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局)级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县(市、区、局)使用林地项目数量的30%,市(州)级核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八条 省林业厅派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驻在地区和单位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前应告知被许可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内容,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需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检查记录上签署姓名。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也需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署姓名,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以及被许可人要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所属县(市、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责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查处和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下达“监督建议书”,责成驻在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查处和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省林业厅对各地、各单位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组织整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林业厅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认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驻在地区和单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驻在地区和单位下达监督建议书,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林业厅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州)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于每年6月末前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省(厅)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于每年6月末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林业厅。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8月末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报省林业厅。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厅)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自查、核查报告要抄送省林业厅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省林业厅每年11月末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核)查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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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林业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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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6-04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责任,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根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批准的永久使用林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监督检查时间以林业行政许可时间为准。

      永久使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时间范围为自上年度11日至检查时为止;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检查时间范围为自前2个年度11日至检查时为止;到期的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情况和林地回收情况检查时间范围为自上年度11日至检查时为止。

      第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内业检查与现地核实、事中监管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被许可人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

      (三)需要采伐林木的,被许可人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四)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及查处情况;

      (五)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超期使用、依法收回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申报、谁检查”的原则组织开展。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工作。其中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负责本经营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上报省林业厅的,由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自查,其他项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进行自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直国有林业局、省直森林经营局除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核查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工作。

      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驻在地区和单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中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林业厅驻延边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实施。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县(市、区、局)级自查、市(州)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全面自查。其中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负责本经营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自查工作。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局)级自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所属县(市、区、局)内使用林地项目数量的30%

      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局)级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县(市、区、局)使用林地项目数量的30%,市(州)级核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八条 省林业厅派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驻在地区和单位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前应告知被许可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内容,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需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检查记录上签署姓名。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也需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署姓名,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以及被许可人要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所属县(市、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责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查处和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要下达“监督建议书”,责成驻在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查处和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省林业厅对各地、各单位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组织整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林业厅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认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驻在地区和单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驻在地区和单位下达监督建议书,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林业厅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州)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于每年6月末前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省(厅)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于每年6月末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林业厅。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8月末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报省林业厅。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厅)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自查、核查报告要抄送省林业厅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省林业厅每年11月末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核)查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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