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林草产业龙头企业和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在推动林草经济转型发展、建设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助力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14年8月,原省林业厅制定印发了《吉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吉林科产〔2014〕356号),截止2020年底已经认定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级林业产业基地180户,其中龙头企业131户,产业基地49个,在引导带动全省林草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16户龙头企业被国家林草局认定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有13个产业基地被国家林草局确定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随着国家和省逐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民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林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林草企业的规模也产生明显变化,对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号)以及国家林草局相关文件精神,借鉴林草经济先进省区关于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下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经验,从我省林草产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了新的认定管理办法
二、关于龙头企业的定义、标准和认定管理
(一)定义及分类
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利用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以林草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好,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市场竞争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特色经济林(草)培育、林草种苗花卉培育、林下经济植物种植、特色经济动物养殖、林草特色产品加工、林草湿休闲旅游康养服务、林草特色产品营销等7类。
(二)认定标准
申报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须为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林、草、湿资源经营利用及产品加工的法人企业,申报前3年内始终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产业产品特色鲜明,品牌优势突出,具体应在企业规模、带动辐射能力、产品竞争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信用等级、可持续发展、安全环保责任、企业入库入统等8个方面达到相关要求(详见正文)。
(三)认定程序
省林草局会定期(一般为每年)印发组织申报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文件,申报企业可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向省林草局进行推荐。省林草局根据各级林草部门和森工企业的推荐,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后进行网上公示,并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公开公布。
(四)运行监测
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对龙头企业实行年度信息报告、3年期满开展运行监测评价的管理机制,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称号3年,未通过监测评价的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示范基地的定义、标准和认定管理
(一)定义及分类
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利用林地、草地或湿地开发建设,实施林草特色资源种植、养殖及环境景观利用等经营活动,相对集中连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产业发展空间区域(而非经营主体本身)。这一定义避免了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认定可能存在交叉的问题。示范基地主要分3类,即种植、养殖和生态环境景观利用。
(二)认定标准
在规模要求方面:种植类基地要相对集中连片达到500亩以上;养殖类基地要相对集中连片达到300亩以上;生态环境景观利用类基地要相对集中连片达到1000亩以上。
在作用发挥方面:应符合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资源保护良好,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先进,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具有商标和品牌,辐射引导能力较强,带动职工群众就业或从业50人以上。
在诚信建设方面:申报主体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声誉良好,未曾发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以及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认定程序
省林草局会定期(一般为每年)印发组织申报省级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的通知文件,申报主体可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根据示范基地申报情况,向省林草局进行推荐。省林草局根据各级林草部门和森工企业的推荐,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后进行网上公示,并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进行公开公布。
(四)运行监测
省级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3年,实行年度信息报告、3年期满开展运行监测评价的管理机制,通过监测评价的继续保留省级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的称号3年,未通过监测评价的取消全省林草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