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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7-06-14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法〔2016〕496号)

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省林业厅各处室、各所属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部署,现将《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林业厅 

                                                                                                                         2016913

 

  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现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本厅是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本办法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共7项,分别是:(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3)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4)建立固定狩猎场;(5)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6)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7)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承担对无证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项目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项目的行为;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

  (三)承担全省野生动植物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经营抽查工作及后处理。

  (五)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六)按规定开展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起草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等。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五)其他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有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市场主体是野生动植物经营行为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前须主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野生动植物经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物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对重点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抽查;对其他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每年按照30%的比例随机抽查,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

  每年联合森林公安局、工商局开展执法大检查,定期组织对养殖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药店以及医药保健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加强经营台账、养殖场等档案管理,重点整治无证养殖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窝点和市场,切断非法获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渠道,规范经营、养殖行为。坚决遏制走私、无证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监管形式和要求

  1. 现场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经营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野生动植物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经营物种来源状况。并着重对野生动植物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物种来源渠道、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2. 野生动植物经营抽查。野生动植物经营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举报较多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3)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抽查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其他的具体措施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 风险监测。执行当地野生动植物经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野生动植物经营场所。必要时,应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4. 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物种来源不明的,监管部门可以对野生动植物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 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我厅有关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 检查自查报告。各级监管单位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和经营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有问题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签订的守法经营合同实施,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经营资格。

  7. 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营造人人自觉遵纪守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四、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2、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各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从事野生动植物养殖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只登记一项野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核查;对同时还登记了其他事项的,应当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4、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审批时,被载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主体及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野生动植物经营黑名单制度

  1、野生动植物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野生动植物经营黑名单”: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的;

  (2)超越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经营范围经营的;

  (3)使用无效过期和伪造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的;

  (5)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野生动植物经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纳入“野生动植物经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由监管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野生动植物经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养殖经营利用等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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