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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吉林省林业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监管办法

吉林省林业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监管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环节的监管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省林业厅是全省林木种子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以及违反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二)监督审核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并且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限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三)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四)监督被许可人执行质检、标签、广告以及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五)承担经营许可证每年向国家林业局的年报工作;  

  (六)具体负责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的抽查及违规办证的处理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  

  (四)《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五)其他与林木种子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市场主体是林木种子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前须主动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级林木种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林木种子经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林木种子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对林木种子经营单位的监管实行主渠道保障,对种子经营单位的每个种批每年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抽查。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种子抽样检验。种子安全抽查实行年检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抽检:  

  1)育苗者因种子质量原因申述及举报较多的;  

  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3)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抽检的;  

  4)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到林木种子的;  

  抽样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其他的具体措施按照我厅林木种子抽样检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风险监测。执行林木种子风险监测计划、方案。林木种子质量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林木种子生产单位。样品的收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3、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林木种子质量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林木种子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林业厅有关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检查自查报告。对林木种子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种子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加强林木种子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林木种子质量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开展林木种子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育苗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对林木种子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办理林木种子流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各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林木种子流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只登记林木种子经营一项经营事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核查;对同时还登记了其他经营事项的,应当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4、林木种子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林木种子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林木种子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1、林木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林木种子经营黑名单”:  

      (1)因林木种子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伪造林木种子产地、种子检疫证书、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伪造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4)伪造或者虚假标注林木种子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6)因违法经营林木种子行为被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7)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林木种子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林木种子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纳入“林木种子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林木种子经营者,由林木种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林木种子质量安全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林木种子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林木种子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其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督,落实后续监督职责。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题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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