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lyt.jl.gov.cn),是吉林省林业厅主办、吉林省林业厅宣传中心承办的以指导全省林业工作、办公应用、全省林业政务动态信息资源集成和对外宣传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机关门户网站。网站坚持“指导工作、服务基层、促进交流”的建站思想,旨在发挥窗口作用,共同研讨林业工作,交流林业政务信息,实现林业资源共享,为林业干部群众提供学习阵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为了全面加强网站的管理,充分利用本网站的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资源的健康和安全,有效地发挥网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及登陆本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由林业厅宣传中心集中管理和维护,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有维护网站安全的义务。各级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有因该用户名和密码泄漏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用户责任。
第五条 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操作和破坏,确保网站运行的安全。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本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危害性的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第七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侵犯网络用户的权益。
第八条 严禁在本网使用和发布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严禁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得使用黑客软件。
第九条 网站上的信息和资源的版权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他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的,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十条 由于与本网站链接的其它网站所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网站不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上网人员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利用网站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本网发布的内部信息,包括各种通知、内部文件和内部交流研究的资源等,只对内部用户开放,本网站用户必须以真实信息注册,以确认并开通权限。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以不真实身份注册、登陆本网;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设置公开的公用帐号和密码。由于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而导致的重要资料泄露,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部门(省林业厅宣传中心)报告违法行为及有害和错误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网的管理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网站管理制度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吉林省林业厅宣传中心所有,保留对违反本条例的用户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和诉诸法律的权力。
第十七条 本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各级部门颁布的关于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如遇与本网条例解释不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网站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上传信息审查及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网信息发布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建立网站运行长效机制,促进“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门户网站的健康发展,为吉林省林业建设做出贡献,根据国家有关互联网法规和《吉林省林业厅政务信息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网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三条 上网信息不得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等有害不良信息,各单位和林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附属)提供信息要准确、可信,符合国家有关机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信息提供、发布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网站建设由林业厅宣传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政府有关门户网站建设的文件精神,负责统一组织、规划、规范和协调;
2.负责网站页面的设计和维护;
3.对网站各栏目设置和上网信息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全省林业系统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单位、本处室的有关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网站的版权和管理权属省林业厅,林业厅有权对网站的版面进行修改和重组。
第三章 信息源组织分工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指派专门信息人员,并将落实情况(包括主管领导、处室名称、业务联系人及电话)报林业厅宣传中心,以便统一协调管理或组织培训。
第四章 信息质量规范
第九条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各栏目承办或协办单位应对本栏目内容负责,文字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和作者,图片信息应著名拍摄者和图片主题。各类信息均要求简明扼要、语句通顺、无错别字。
第十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单位、处室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及时更新,避免过时的信息上网。
第十一条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单位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以确保上网信息的适用性。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介绍和本系统概况等静态信息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如有变动则随之变动而更新。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及时核准上网内容准确性,如发生变动,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告之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告)、动态新闻、政务公开等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
第十五条 “网上咨询”栏目的答复,根据“谁主管,谁答复”的原则。宣传中心管理员应时时关注网站的咨询、留言和电子邮件等信息,整理并交由相关处室答复后录入。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信息源协调会。各处室、各单位与各县(市、区)林业局必须指定信息员,按时参加信息协调会。研究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资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上网信息审查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信息网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审查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主页设计、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信息内容分类的界定规范等。
第十八条 基层各单位的信息审核由本单位负责,上报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一经上报,厅宣传中心即视为经过审核,并有权决定是否发布;厅机关各处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并填写《上传信息审查表》后上传至厅宣传中心,厅宣传中心一经接收,即视为已经审核,出现责任事故,由该单位信息员负责;对于文件类信息,除进行审核外,还应确定密级,对于涉密信息、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得上网。涉及到政策性文件、重大审计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主管厅长审核批准,才可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网上一般信息的审核步骤。
1.首页主标题栏、省内动态、政务公开等栏目:主要由各处室提供,各处室信息管理人员填写上网信息审核表,将审核后的电子稿传给网站信息管理人员,并保留审核表。其他时效性比较强、可以上网的信息由相关人员提供电子稿。
2.市县动态栏目、厅机关处室专区:由各县、市林业局和厅直属、附属单位及各森工企业的信息员,向网站信息管理人员提供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的文件,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上传。
3.国内动态、世界林业、林业科技、政策法规等栏目:主要上传转载信息,主要由厅宣传中心管理员完成,在保证信息准确性前提下,不需要经过审核,但转载信息要注明来源和作者。
4.主题专栏需上网的信息,由主题开设单位负责人在上网信息审核表上签字后,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上传,并保留审核表。
5.生态旅游栏目引用并转发的信息由网站信息管理人员直接上传。
6.厅领导专区上传信息由管理员直接请示相关厅领导后上传。
7.林业视频中的视频信息由宣传中心提供,审核由省政府网站负责,本站只提供经过省政府网站审核的视频链接。
8.其它信息参照以上七款运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网站网址:lyt.jl.gov.cn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厅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