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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改〔2008〕17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档案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历史记录和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各地林改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林改的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磁体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省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七条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八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要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发展,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九条 各级林权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制度。凡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第二年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凡具有重要利用保存价值的,要作为永久保存;凡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要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至30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归档文件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林权改革档案,除林权登记档案依然按照专业档案管理外,一般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或单位,林权改革档案分为林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林改综合类和声像类四个小类管理。
(一)林权(登记)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附图,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台帐,包括自留山、家庭承包山台帐等,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公示材料,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等。
(二)纠纷调处类。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三)林改综合类。林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文件,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林改调研、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改工作其它重要活动文件材料等。
(四)声像类。林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第十三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内容完整。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用不可擦除性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所有非纸质材料,都要配以目录和简洁说明。
第十四条 林权改革档案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开发利用和档案资源信息共享。
第四章 保管移交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落实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安排林权改革档案专用资金、配备库房及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村级在落实产权时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各种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公示材料等,原件移交乡(镇)暂时保管,并参照第十二条做好分类,待林改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分别复印留存。
第十七条 归档工作要在确权发证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全面完成,并向林权改革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林权改革档案装具用品,由省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林权改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均应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 在林权改革档案提供利用服务过程中,不得涂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林权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权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厅和吉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或上级机关的规定相抵触,服从法律或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归档文件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