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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公告
 
吉林省林业厅 lyt.jl.gov.cn    2008-05-16 14:50    来源: 吉林日报     字体显示:
 

 

  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3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抗震救灾捐赠的接收工作由以下单位和机构负责: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慈善总会、吉林省红十字会。其他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在未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和指定的情况下,无权组织款物的募集和接收。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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