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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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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07-27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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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法〔2021〕364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号)精神,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吉市监联字〔2021〕25号),从7月1日起,对10项林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革事项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5.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6.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8.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9.草种进出口审批;

  10.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4项):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二)实行告知承诺(2项):

  1.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优化审批服务(4项):

  1.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草种进出口审批;

  4.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相关任务

  (一)制定并公示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文本

  7月底前,结合实行告知承诺事项,逐一制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书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企业。其中,“可量化可操作”,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表述应当精准客观、便于理解执行,涉及数量、性质、型号、时限等要求的必须予以细化明确,避免出现“一定的”“与……相适应的”之类的模糊表述和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不含兜底条款”,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规定应当以明确列举的内容为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之类的兜底表述。

  (二)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及权责清单

  7月底前,对于改革方式明确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准确对应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在政务服务事项库中予以取消;年底前对应完成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三)优化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7月1日前,对于改革方式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对照具体改革举措,及时调整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并公布,在业务办理中,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交。

  (四)完善监管机制

  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信用监管,2022年底前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于优化林草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意义深远。各级林草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运用“五化”工作法,协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局法规处牵头,草原处、动植物处、林场种苗处负责统筹推进本业务范围内的改革任务。各级林草部门参照省局做法,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严格要求,精准实施

  针对3种改革方式,分类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精准抓好贯彻落实。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自7月1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更不能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审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也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办理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实行告知承诺采取自愿方式,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要健全审批标准和规则,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批人员培训,协调解决好可能产生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加强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准确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林草部门应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情况,坚决查处其无证经营行为。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2.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20日

  • 364号附件1.docx
    364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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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07-27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法〔2021〕364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号)精神,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吉市监联字〔2021〕25号),从7月1日起,对10项林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革事项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5.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6.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8.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9.草种进出口审批;

      10.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4项):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二)实行告知承诺(2项):

      1.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优化审批服务(4项):

      1.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草种进出口审批;

      4.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相关任务

      (一)制定并公示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文本

      7月底前,结合实行告知承诺事项,逐一制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书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企业。其中,“可量化可操作”,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表述应当精准客观、便于理解执行,涉及数量、性质、型号、时限等要求的必须予以细化明确,避免出现“一定的”“与……相适应的”之类的模糊表述和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不含兜底条款”,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规定应当以明确列举的内容为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之类的兜底表述。

      (二)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及权责清单

      7月底前,对于改革方式明确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准确对应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在政务服务事项库中予以取消;年底前对应完成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三)优化审批服务办事指南

      7月1日前,对于改革方式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对照具体改革举措,及时调整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并公布,在业务办理中,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交。

      (四)完善监管机制

      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信用监管,2022年底前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于优化林草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意义深远。各级林草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运用“五化”工作法,协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局法规处牵头,草原处、动植物处、林场种苗处负责统筹推进本业务范围内的改革任务。各级林草部门参照省局做法,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严格要求,精准实施

      针对3种改革方式,分类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精准抓好贯彻落实。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自7月1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更不能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审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也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办理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实行告知承诺采取自愿方式,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要健全审批标准和规则,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批人员培训,协调解决好可能产生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加强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准确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林草部门应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情况,坚决查处其无证经营行为。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2.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