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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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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03-04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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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吉财预〔2016〕976 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局财务处在吉林省财政厅领导下,组织开展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局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负责向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吉林省财政厅报告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且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专栏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吉林省财政厅批复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十二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

  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局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制作的预决算公开模板,制作本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内容,提高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决算公开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吉林省专员办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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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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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03-04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吉财预〔2016〕976 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局财务处在吉林省财政厅领导下,组织开展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局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负责向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吉林省财政厅报告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且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专栏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吉林省财政厅批复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十二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

      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局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制作的预决算公开模板,制作本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内容,提高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决算公开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吉林省专员办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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