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继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后,中央对林业发展和改革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税费改革之后,又一次生产力的大解放。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具体体现。《意见》的出台,必将激发广大人民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面貌、建设生态文明热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森林资源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载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时期,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工作更加繁重,这就要求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在生态文化培育中的突出作用。
《意见》出台后,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系统要把学习贯彻中央《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在吃透文件本意上下功夫,在理解文件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把握文件重点内容上下功夫。各级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必须始终站在改革前沿,在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依法监管等方面发挥生力军的作用;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找准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服务的着力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和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的新机制、新措施、新模式,为确保用5年时间,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系统要以《意见》精神为指导,尽职尽责地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切实加强林权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落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要“明晰产权”、“勘界发证”,要“对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一是要充实加强林权管理机构。省级、地市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化林权管理工作,把林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权管理,设立林权管理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在资源林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林权管理工作,负责林权变更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单设林权管理处,重点强化对集体林权的管理。二是要依法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要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登记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要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尽快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权登记制度。三是要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要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行调处;对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必须先解决纠纷,再落实经营主体。
第二,严格林地保护管理。确保林地用途不变、确保林地总量不损失,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原则。《意见》提出“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一是确保全国林地资源最低保有量。中央林业《决定》明确提出了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的发展目标,届时全国林地最低保有量要达到46.5亿亩,这是我国林地资源的“红线”。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守住这条“红线”。二是要严格执行全国“十一五”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今后凡是超出定额的地方原则上一律不再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增加手续。三是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省、县逐级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任务,实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四是要出台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对征占用自然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和森林公园等区位重要的林地,都要经过专家评审。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林农的生活,切实维护被征地林农的合法权益。
第三,改革林木采伐管理体制和机制。在依法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采伐限额管理机制和改革林木采伐管理体制,是落实林农承包经营权和处置权的关键。一是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进一步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优先满足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对非规划林地的林木实行更加灵活的采伐管理方式。二是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拓展不同体制、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模式,允许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培育目标和经营方式,逐步实现根据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三是要完善林木限额管理制度,在抓好采伐管理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分项限额结构;简化采伐审批程序,逐步实行“一站式”服务,以方便广大林农;四是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报刊、网站、有线电视等媒体上公开采伐限额、采伐计划;乡级采伐计划安排和采伐审批情况,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镇告示栏公开,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指标的权利。
第四,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技术体系。这是科学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最基本保障条件之一,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一是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要根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等特点,确定森林经营目标,培育利用方向和经营管理模式,通过对区域内的森林经营进行全面规划,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二是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十二五”期间,逐步实现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来编制年度采伐限额。三是推行多种森林经营模式。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森林经营模式来实现,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植被类型,推行广大林农易于接受的经营模式,将可持续经营与林农的利益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
第五,完善森林调查监测机制。摸清森林资源家底,不仅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需要,而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一是要全面完成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要根据新增的各项生态因子做好综合分析评价,尤其是做好生物量和碳储量的评价,按时完成七次连清的汇总发布工作。二是要继续抓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研究提出监测与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为开展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奠定基础。三是加强森林资源监测能力建设。通过组织、技术、资金的有机整合,加速推进综合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功能完善、实时高效的综合监测体系。四是加速推进二类调查工作。各地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提高二类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逐步规范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林木权属流转日益活跃,林权流转已成为“绿色银行”的金钥匙,规范林地、林木流转是《意见》提出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一是要抓紧出台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积极推进《林地、林木流转条例》的出台,真正做到林权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也要根据国家将要出台的流转条例,制定相关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地的林权流转。二是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组建独立的评估机构,逐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三是加强对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应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四是坚决防止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在流转过程中,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及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第七,改进森林资源监督方法。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保障各项森林资源管理政策顺利实施,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资源监督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森林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不断探索和改进资源监督管理方法,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一是探索监督管理的新机制。要结合贯彻落实《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抓紧制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督管理的新方法、新模式。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和服务,扩大监督领域、提高监督成效,切实保障林农合法权益。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要强化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提出监督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通报、联络员、大要案督查督办等制度,逐步实行监督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加强林政执法管理。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意见》指出,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一是积极推进林业综合执法。要进一步理顺林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发挥森林资源管理的主体作用。二是要加强基层林业执法机构建设。积极促进林业执法人员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要依照国发41号文件的要求尽快统一基层的执法人员标识。三是做到防范与惩治并举。不断加大对林木采伐、林地保护和营造林质量综合核查的力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做到责任到人,执法到位,坚决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私收滥购木材的高发势头。四是要预防职务犯罪。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对于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向公安机关移交,不得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切实防止出现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现象。
(作者系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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